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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分支机构为专业委员会,其名称前应冠以所从属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全称,对外活动应使用民政部登记的名称。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成立后,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不予批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研究范围相同;
  (二)与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名称相似、研究范围重复;
  (三)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研究内容与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范围不符;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民政部批准后30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应当报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全国性法学社团注销的,其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六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换届

  第三十二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按期换届,于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批复同意后,交付选举。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并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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