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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第二十二条 筹备成立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不重叠;
  (二)该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已形成一定规模,主要发起人应当在该研究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全国性法学社团,发起人应当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成立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拟研究的对象与领域、该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与研究力量、申请筹备成立的理由与酝酿过程;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基本情况;
  (四)拟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备案表和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交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成立的建议。
  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考虑学术委员会的论证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筹备成立。
  第二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同意筹备成立的,发起人向民政部申请筹备,并按民政部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经民政部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建议方案,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准予登记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五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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