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向全国性法学社团通报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培训法学理论骨干,保持与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紧密联系。
第三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的会员自愿加入各全国性法学社团,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应当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理事的分布要合理,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