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厅运字[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技术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印发后,大多数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已按照标准,组织对本地区的省级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进行了改造,并向部通信信息中心提交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目前,部公布了第一批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省级监管平台。但仍有部分地方行动迟缓,没有及时开展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监管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区、市)提交了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申请,其中,天津、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共13个省级监管平台通过了标准符合性审查,云南省级监管平台已通过检测。虽经多次催促,但至今仍有北京、山西、浙江、安徽、广东省(市)未提交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
二、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系统平台标准是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开展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通过开展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可以确保系统平台标准执行到位,从而明晰企业监控平台和各级监管平台的职责,规范企业的监控行为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促使动态监控系统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省级监管平台,作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关键环节,如果不能及时通过符合性审查,将会严重影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整体进展。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级监管平台未通过检测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厅内有关部门和机构继续组织技术力量,抓紧按照平台标准要求进行升级改造;仍未提交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的北京、山西、浙江、安徽、广东等省(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厅内有关部门和机构予以批评,并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加快工作进度,尽早提交申请。鼓励各地采用部组织开发的免费省级监管平台系统。省级监管平台应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在2012年6月30日前全部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