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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对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确认工作的公告

  3.8本机构(此处仅指实验室)在污染控制认证领域已经开展的相关检测工作的说明
  3.9本机构已参与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制度建立和筹备等相关工作的说明
  3.10 《申请确认的业务范围调查表》(附件1-1)
  3.11 《申请确认信息调查表》(附件1-2)

  4.声明
 
 我代表本机构郑重声明:
  4.1 本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确认的从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工作的机构;
  4.2 本机构愿意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4.3 本机构同意按确认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均正确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机构(盖章)
日期:

  附件1-1:申请确认的业务范围    第 页,共 页

序号

产品名称

依据的标准/认证规则号、名称

测试项目

(仅供实验室填)

限制范围或说明

     
     
     
     
     
     
     

1.填写在本表格中的申请范围均应获得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没有得到认可的请予以说明;

2.“依据的标准/认证规则号、名称”对实验室应填写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明确的标准号/名称、以及对应的认证规则号;对认证机构填写认证规则号/名称; 3.“限制范围”可填写“能或不能”的检测项目,可依据哪种表述更为简洁来填写;“说明”项需对申请的检测项目(含借用仪器设备或分包)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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