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
(2012年第13号)
根据《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0]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即将启动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试点工作,现将从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的确认要求及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的确认要求
认证机构依法设立且污染控制认证业务已得到批准。
二、实验室的确认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具备独立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检测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2.具有长期的电子信息产品检测经验,从事污染控制检测工作3年以上或过去一年出具污染控制认证检测报告100份以上;
3.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国推污染控制认证适用的检测标准(或等同的国际标准)全项目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
7.参加过2010年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实验室比对摸底工作,且综合成绩优良;
8.具有良好的检测客户资源和市场影响力,能够在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后续采信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9.能够通过被确认从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评审确认并获得认证机构的联合推荐(本条款不涉及申请书/申请文件内容,无需单独提供材料)。
三、确认程序及相关要求
1.认证机构确认程序如下:
(1)认证机构向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确认申请书及申请文件;
(2)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认证机构进行确认;
(3)国家认监委公布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机构及业务范围。
2.作为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服务的检测资源,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实验室确认程序如下:
(1)实验室向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确认申请书及申请文件;
(2)认证机构确认结果公布后,由已获得确认的认证机构依据申请书及申请文件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联合推荐至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3)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认证机构做出的实验室推荐结果予以确认备案;
(4)国家认监委公布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实验室及业务范围。
3.各机构需认真填写确认申请书及申请文件。申请书及申请文件申报接收截止时间为:
2012年4月27日17:00前。
4.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综合考虑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工作推进情况、实施机构工作质量、认证/检测工作业务量等因素对实施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