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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179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泰康董发〔2012〕第004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3月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章程原文本于1996年7月12日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后历经修订,章程修订记录为本章程附件。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4日决议通过,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公司章程所有以前的文本。
  二、第一百三十六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定各委员会工作规则,包括人选、职权、职责、议事程序等。
  三、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四、第一百三十八条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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