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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十三、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各专业委员会分别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四、第六十条修改为:如果因为中国太平或中国太平控股提名的董事没有一位投票同意就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有关决议,致使董事会议因此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议,除非本章程另有约定,否则每一股东应促使其提名的所有董事同意该董事会议休会,董事会议应于休会之日起二十一(21)个工作日内重新召开。董事会议重新召开后,如董事会因同一原因,仍无法就所议事项做出有效决议,则股东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友好善意方式解决所议事项。
  十五、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每位股东有权提名的监事人数应尽可能地接近于该股东在公司持有的持股比例。
  十六、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中国太平控股提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中国太平和/或中国太平控股提名。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十七、第七十八条修改为:除非本章程和股东协议另有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及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一(1)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助理总经理、若干名业务总监、一(1)名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设立的其他职位。
  十八、原第九十九条内容删除,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十九、章程附件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变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折人民币元)

股权比例(%)

  备注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1,267,086,665.00

  61.21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802,913,335.00

  38.79

 

  合计

  2,070,00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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