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董事会会议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八、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书面决议的中文版经三分之二(2/3)以上全体董事签署或传真表示批准后,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通过传真表示批准的董事需尽快将其签字正本交付至公司并将其存放于公司的联系地址。如两种语言文本发生冲突,以汉语版本的决议为准。
九、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十、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涉及下列任一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2/3)以上的董事投票赞成,方可通过。
1、与股东、董事、股东或董事的任何关联方或为股东、董事、股东或董事的任何关联方的利益而进行任何交易,签署任何协议,做出任何安排,除非该等交易、协议及安排有利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利益,而且是在各方正常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并经过平等的商业谈判且基于正常的商业条款而做出的;
2、在正常商业活动之外处置任何资产,或发生任何资本项目支出而该等交易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载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五(15%)或以上;
3、发行任何证券、债券或在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债务、财产或业务上设置其他担保权益,或就该等债务、财产或业务给予任何期权或其他权益;
4、在正常商业活动之外提供或给予任何借款、保证、补偿、担保或任何其他权益(无论是否为公司自身的债务还是为第三人的债务);
5、任免公司的审计师或精算师;
6、批准给予高级管理人员高于董事会原设标准的薪酬待遇;
7、批准给予第三人任何与公司、其子公司和/或其他关联方的商标或服务标志、标识、商号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
8、公司加入任何合资计划;
9、根据股东会相关决议改变本章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董事人数。
十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董事会下设立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
十二、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由三(3)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累计投票选举或更换。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