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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125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太平财〔2011〕156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12月20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将优质型保险业务发展作为公司的战略核心之一。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控股”)
  出资方式:外汇现金
  出资额:折合人民币1,267,086,665元
  出资比例:61.21%
  股东名称: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
  出资方式:人民币或/和外汇现金
  出资额:折合人民币802,913,335元
  出资比例:38.79%
  三、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全力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中国太平和中国太平控股应向公司提供各自在中国保险业务上积累的经验,协助公司取得所需的中国政府部门(包括保监会)的审批、同意和许可等。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十五(15)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在通知中说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讨论事项。前述通知期限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后,可以缩短,但不应适用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休会情况。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太平享有四(4)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中国太平控股享有六(6)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六、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召开任何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十(10)个工作日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说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会议讨论事项。前述通知期限经半数以上董事书面同意后,可以缩短。经任何两(2)名董事书面提议,董事长应召集董事会议,并在收到该两名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其他董事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议应在董事长发出会议通知之日后十一(11)个工作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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