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关于调整新版学位证书启用时间的通知
(学位办[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学位授予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规定,新版学位证书自2008年1月1日启用。鉴于目前部分省市学位办及学位授予单位留存1998年版学位证书数量较多,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经研究决定,新版学位证书推迟至2008年6月1日启用,1998年版学位证书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
少数学位授予单位现存1998年版学位证书如数量不足,可进行补订,具体要求如下:
一、补订办法:
本次学位证书补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证书种类包括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和专业学位证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根据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所需补订学位证书的统计结果填好预订单(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于2007年10月31日前寄送我办。请勿以电话、传真或用自制表格等方式补订学位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公室及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核实学位证书的现存数量和所需数量,避免出现错订、漏订、积压过多等现象;同时,为减少浪费,提倡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利用富余证书调剂。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用: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各类学位证书工本费为:博士学位证书25元/本;硕士学位证书20元/本;学士学位证书10元/本。专业学位证书与相应的三级学位证书单价相同。
三、付款方式:
请在寄送学位证书预订单的同时,于2007年10月31日前通过银行(不得通过邮局)将预订证书款汇至: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帐 号:0185497710001
汇款时务请在"汇款用途"栏内注明"学位证书工本费"。我办在收到汇款后,即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挂号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