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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7、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为加强自律,确保质量而制定的有关复试、录取政策和建议分数线(需向我办提交书面报告),希望各单位遵守并执行。对于严格自律、在建议分数线以上录取的招生单位,排名靠后将不予通报、停招。

  8、各招生单位须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加强管理,树立品牌意识,保证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严禁录取工作出现不正之风。

  二、报送录取情况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录取信息单独报送,具体要求见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使用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秘书处〔2006〕第47号)。

  2、其它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数据库上报采用网上提交方式,不接收其它上报方式。网上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30日,具体要求见附件。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性、高效性,请各招生单位务必将录取信息核实准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逾期将关闭服务器,不再受理。

  3、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到我办,同时抄送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三、质量监督措施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所属院校和专业学位类别,对复试、录取工作予以指导、检查和监督。

  2、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对各招生单位的报考情况、录取情况、排序情况建立档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对于录取成绩偏低的院校和考生,要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适时检查培养工作。

  3、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委托学位中心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资格条件,检查各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于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或停止招生等处理。

  4、我办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各招生单位的录取情况并进行排序;根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建议及排序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和政策。对于不能保证录取质量,录取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院校,我办将视情况予以减少招生规模、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培养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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