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6]57号)
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现将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
2、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招生单位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以及在2006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中的各类违规人员。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权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需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查实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3、认真做好考生的复试工作。招生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重点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在复试中,与复试考生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有关复试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在学校的网站予以公示。
4、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全面考查,择优录取。
5、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限额严格按照《关于2006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6〕33号)执行,我办不再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限额进行调整。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除"限招"专业外,可在已下达的招生单位总招生限额内,允许生源较好的学科、专业按招生限额上浮5人、"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专业上浮10人。自行确定专业学位录取人数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校师资、教学条件等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校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确保录取质量。
6、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得进行校际间调剂录取;校内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其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成绩当年一次有效,录取考生GCT成绩按总分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