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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长期项目工薪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长期项目工薪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长期项目工薪补助经费管理,根据《“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组通字〔2011〕45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长期项目工薪补助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长期项目工薪补助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1]45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以下简称“外专千人计划”)工薪补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引智专项经费,通过用人单位用于资助入选“外专千人计划”专家的工薪支出。
  第三条 工薪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60%,原则上每年每位外国专家工薪补助总数不超过60万元,最多连续支持三年。
  第四条 “外专千人计划”专家获得批准后,申报单位在60天内编制“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长期项目工薪经费预算(见附件1),经有关省区市外专局或部委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先垫付专家工薪补助,项目执行满一年后,核销垫付的工薪专项经费,报送专家工薪补助经费决算表(见附件2),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当年执行情况总结(见附件3)。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工薪补助额度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外专千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配套工薪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建立“外专千人计划”专家配套工薪专项经费违约违规追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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