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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2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强化案件问责工作,根据《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九条及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二、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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