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资质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1]2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满足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发展需要,部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对经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推荐申报定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了考核和审查,潮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11家检测机构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1),增加其作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等4家检测机构因原签订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协议期满未重新申请(附件2),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
请新委托的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签订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严把检验检测关。请各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各定点检测机构功能作用,切实把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未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数据和结果,认证评审一律不予认可。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增加委托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名录
序号
|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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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潮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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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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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充市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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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遂宁市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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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泸州农业质量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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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元市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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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德阳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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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川省攀西无公害农产品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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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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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万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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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连云港市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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