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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发布日期:2002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8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1997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也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是各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基本职责,管理层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规模和业务特点,制定实施各自的内控模式,分支机构可以制订实施细则,但这些细则不得与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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