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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1996修订)[失效]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RMB$30,000。
  5、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附页。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2、保险费率:0.2%--0.3%。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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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保单规定赔偿┃
┃项目│          伤害程度          │最高额度的百分┃
┃  │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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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船只失事而致完全│100    ┃
┃  │灭失的不在此限定)              │       ┃
┠──┼───────────────────────┼───────┨
┃(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
┃  │                       │       ┃
┠──┼───────────────────────┼───────┨
┃(三)│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   │100    ┃
┃  │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       ┃
┠──┼───────────────────────┼───────┨
┃(四)│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
┃  │                       │       ┃
┠──┼───────────────────────┼───────┨
┃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       ┃
┃  │1、丧失四指                 │40     ┃
┃  │2、丧失拇指全部               │25     ┃
┃(五)│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10     ┃
┃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6      ┃
┃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3      ┃
┃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1      ┃
┃  │7、丧失脚趾全部               │15     ┃
┃  │8、丧失大趾全部               │5      ┃
┃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2      ┃
┃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1      ┃
┠──┼───────────────────────┼───────┨
┃(六)│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  参照医院  ┃
┃  │                       │  证明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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