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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1996修订)[失效]


附件五: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三、保险费率:年费率为0.5%。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也适用于本保险,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条款为准。

附件六: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上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伤亡或疾病。
  2、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3、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4、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故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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