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银发〔1996〕2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我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了修订,改为《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时,制定了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拖轮拖带保险责任保险条款、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银发〔1996〕95号文)同时废止。
二、在1996年10月31日前签订的国内船舶保险合同,仍按《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直至合同期满时止。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切实加强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本文下发的条款和费率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