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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条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 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七条 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 金融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人民银行总行设计专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省(区)、地、市级分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设立专业统计机构,管理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由其总行、总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
  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汇总、编制、管理金融系统统计报表。
  四、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协调、审核金融机构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数据汇总及传递网络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人民银行总行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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