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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证件;
  (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三)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住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二)贷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三)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市场的需求;
  (四)贷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五)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够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和不可预见等原因追回预算的需要;
  (六)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第八条 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银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所评估的价值;
  (二)借款人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买住房价格的30%;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可以用于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收入。
  第九条 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已经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二)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三)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存款余额不低于所修建住房投资总额的30%;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可以用于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收入。
  第十条 贷款银行要建立严格的住房贷款责任制度,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资格和贷款项目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自主发放和按期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银行要对住房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进行管理。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并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逐笔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资金发生挪用或没有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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