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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1995年5月30日 银发[1995]16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增强资金清算和支付能力,现就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付金由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往来户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构成。对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如特种存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存放其上级行的存款等,不计算在备付金范围之内。
  二、备付金率指金融机构备付金占其各项存款的比例。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备付金率为6%~10%,中国农业银行7%~9%,中国银行为6%~10%,建设银行为5%~11%,交通银行为5%~7%。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上级行备案后实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备付金率由人民银行总行考核,其分支机构由各自总行考核。各总行要根据各地所属分行的实际情况,于1995年7月底以前将备付金率分解到各分行,具体分解情况抄报人民银行总行,抄送人民银行各分行,人民银行分行将据此进行监测。上述各银行对所属分行备付金率的调整情况,也要及时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抄送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在接到调整通知前,人民银行有关分行仍按原有备付金率进行监测。
  四、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备付金率,合理运用资产和负债,努力将备付金率维持在规定的比例之内。未达到最低比例要求的,要在10日内补足,10日内仍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金融机构,不得增加贷款,不得向外拆出资金,直到达到比例为止。对一个月内仍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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