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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失效]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三、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本条规定了事故残值的处理办法。
  保险车辆、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尚有价值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给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每次赔款的按责免赔比例。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一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除一定的赔款: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包括单方事故),扣除赔款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扣除赔款的10%;负责故次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款期限。
  被保险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十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按规定权限履行理赔审批手续。审批后的赔款金额经被保险人认定后,保险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本条款规定了保险事故损失应由第三方赔偿的案件的处理事宜。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第三方造成的,应由其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在追偿过程中,如遇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并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的,同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法院的受理证明。保险公司可按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载明的条件先行赔付。
  二、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被保险人必须签具权益转让书,交向第三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三、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不予受理。因为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同时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
  一、保险车辆修复之日:是指保险车辆修复后,被保险人提车出修理厂之日。
  二、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是指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或法院出据交通事故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
  三、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是指保险公司发给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的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手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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