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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 银发[1995]26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
  为了改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切实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对银发[1993]95号文有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内容进行修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生效,原银发[1993]95号文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
  三、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所在地保险公司切实执行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行。

附: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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