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
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 银发[1995]2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现就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把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要把支持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防治作为银行贷款的考虑的因素之一,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各级金融部门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章第
26条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将贷款项目是否落实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信贷投放和管理上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把关。
(一)在贷款审查时,对于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一律不准贷款。
(二)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金融部门将停止贷款支持。
(三)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和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完工,投入运营。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