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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印发《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交通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
 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8日 银发[1995]4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现将《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惩处金融机构中参与金融诈骗的工作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维护金融纪律和金融秩序,有效地防范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参与金融诈骗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伪造或盗用公文、伪造凭证、盗用或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直接进行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活动的;
  (二)与诈骗分子或团伙互相串通,进行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活动的;
  (三)为诈骗分子或团伙进行诈骗资金活动开具票据、信用证、存款凭证等信用工具和信用担保、引资承诺书等资信证明,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
  第四条 金融机构业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诈骗得逞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因审查不严对伪造或虚构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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