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使用牡丹智能卡信用额度后,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乙方如有退货和错帐冲正的情况,其款项退还乙方备用金帐户,卡片帐户余额不作改变。
九、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智能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乙方须妥善保管卡片,并牢记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因出租、出借或其他不当使用牡丹智能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牡丹智能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个人密码泄密的;
(二)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日起15天(含)之内;
(三)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资金损失;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二、如乙方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三、乙方因故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须在甲方受理申请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更改卡有效期,180天后需到发卡机构更改有效期。一旦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甲方自动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如不再使用,乙方应及时将牡丹智能卡交回发卡机构,偿还甲方债务,并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牡丹智能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保证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智能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智能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智能卡,其未发卡的现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所持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七、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三
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特约乙方为受理牡丹智能卡单位,经双方友好协商,愿意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履行本协议以下条款。
一、甲方牡丹智能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可凭牡丹智能卡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的工作细则、机具、凭证和受理牡丹智能卡的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上述物品,受理牡丹智能卡的标志应张贴或摆放在明显位置。
三、乙方必须使用销售点终端(POS)受理牡丹智能卡,不得手工压单。
四、乙方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正常的牡丹智能卡业务。
五、无论何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持卡人支付现金。
六、乙方不得更改签购单上的日期、金额等内容,牡丹智能卡签购单等单据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七、乙方同意按牡丹智能卡交易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手续费。乙方不得将此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正确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
九、乙方应按时(每日 时至 时)将销售点终端(POS)全部成功的智能卡脱机交易上传发卡机构办理进帐手续,接收牡丹智能卡止付名单,同时进行对帐。因故未能上传交易信息或未接收到止付名单并对帐时,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用商户卡将交易信息上传发卡机构,并取回对帐信息进行对帐,同时用止付名单传输卡将止付名单取回,装入销售职业终端(POS)。
十、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户卡 张,止付名单传输卡 张,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指定专人使用。
十一、乙方应选择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知识水平的营业员作为销售点终端(POS)操作员,甲方提供智能卡业务和机具的培训。
十二、甲方负责将乙方按照本协议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收取的合法的交易款项,扣除本协议第七款规定的手续费后,收入乙方帐户。
十三、甲方对截获止付卡的乙方经办人员,应给予五十元的奖励。
十四、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或“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帐户中收回该违约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
十六、除本协议第十四款规定外,签订协议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和物品。
十七、本协议自一九 年 月起生效。执行中遇有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