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通知

  持卡人销户,发卡机构将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给持卡人;小额帐户只支付存款余额,不支付存款利息;预付消费帐户不支付存款余额和利息。
  第十三条 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必须履行《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储蓄所受理牡丹智能卡,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遗失的牡丹智能卡的,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并交纳40元手续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给予挂失,小额帐户、预付消费帐户不予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起15天(含)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牡丹智能卡或利用牡丹智能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牡丹智能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其牡丹智能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二
          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结算办法、联行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智能卡定名为牡丹智能卡。其受理标志为白色的“M”,左边背景为天蓝色,右边背景为桔黄色,其长宽尺寸同牡丹信用卡标志。如需放大或缩小,应按比例进行。
  三、牡丹智能卡按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可透支和不可透支两种。
  四、牡丹智能卡业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行机构或其他行处办理。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必须配置相应的机具和应用系统。已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或具备开办牡丹智能卡业务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总行确定的时间,开办该项业务。
  五、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牡丹智能卡业务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工作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各发卡机构应将牡丹智能卡的发卡量、存贷款余额和交易笔数、金额等情况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一并上报管辖行。
  六、牡丹智能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在活期储蓄存款和其他活期存款科目下按个人或单位分设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小额帐户外,其他均与牡丹信用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
  七、牡丹智能卡的凸印、磁道和芯片格式及标准。
  (一)牡丹智能卡的凸印格式和标准: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牡丹智能卡代码(仅限信用卡发卡机构使用);
  b、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
  c、卡类,0、7为单位卡,1至6和8为个人卡;
  d、持卡人帐号(发卡顺序号);

  第一行  6666   6XXX  XXXX    XXXX
       ──┬──        ──┬──    ─┬─
         │            │       │
         │   ──┬──    │ ───┬─ │
         │     │      │    │  │
         a     b      c    d  e
  第二行  XXX    XX/XX
       ─┬─    ──┬──
        │       │
        │       │
        f       g
  第三行  MR或MS.XXXX XXX XXXX
      ──┬─── ────┬────────
        │        │
        │        │
        │        │
        │        │
        h        i
  e、校验码,校验方法为“1212”;

  f、发卡机构或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
  g、发卡日期,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i、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牡丹智能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牡丹智能卡的磁道和芯片的标准必须按总行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牡丹信用卡持卡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使用其牡丹信用卡备用金帐户。
  九、牡丹智能卡不得采用压卡的方式在储蓄所支取现金,或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或在异地发卡机构取现和转帐结算;但存款可以压卡,凭证使用牡丹信用卡的存款单。
  十、发卡机构审批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信用额度。
  十一、发卡机构之间未联网前,持卡人不得用磁条信息在异地支取现金或购物消费。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的条件
  (一)申领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的条件
  凡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并办理填写牡丹智能卡申请表(包括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申请表,附件1)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领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
  (二)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的基本条件
  1.单位、个人申领一千元(含)以下信用额度(透支限额)的牡丹智能卡,其申领条件应与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普通卡的基本条件相同;申领五千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牡丹智能卡,其申领条件与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相同。申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履行《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附件2)
  2.单位申领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的牡丹智能卡,除须符合单位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外,必须提供担保,且由信用卡部主任或主管行长审批。单位领用牡丹智能卡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