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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外汇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
 《关于外汇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 工银发〔199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杭州、长春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关于外汇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已经6月29日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       关于外汇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外汇信贷审批程序,加强外汇信贷审批权限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条款,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审查和批准下列外汇信贷业务:
  1.单笔金额5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下同)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短期外汇贷款;
  2.单笔金额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且贷款风险高度在0.5以下(不含0.5)的中长期外汇贷款;
  3、贸易合同项下及承包工程项下的,客户交足100%现汇保证金的(保函有效期内保证金不得少于保函有效金额),单笔金额2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万美元),有效期1年以内(不含1年)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各分行办理外汇信贷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信贷制度,必须限定于总行核定的各项控制指标之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办理下列外汇信贷业务须报经总行审批:
  1.单笔金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短期外汇贷款;
  2.单笔金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或贷款风险度在0.5以上(含0.5)的中长期外汇贷款;
  3.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国际商业贷款及其他转贷款业务;
  4.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对外融资项下的备用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担保远期汇票及贸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等融资类担保业务;
  5.单笔金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或单笔金额不到200万美元,但客户未交足100%现汇保证金,或有效期1年以上(含1年)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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