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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对人民币对保函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对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 工银发〔199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对外开具人民币保函是工商银行的一项正常的中间业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而又谨慎地开展这一业务有利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完善工商银行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前一个时期,各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开展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为加强人民币保函业务的管理,确保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银行原则上只对信誉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以及存款大户出具人民币保函。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进口国内紧缺的材料合同或国内单位之间签订的大宗物资、商品购销合同及可靠的劳务合同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出具任何人民币保函。
  二、企业单位向我行申请人民币保函,必须在我行存足100%的保函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保函到期前,企业单位不得动用。开函行不得为企业交存开函保证金直接发放贷款。保函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出具人民币保函。地市及其以下分支行一律不得出具人民币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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