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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实施办法

  十、买入国库券的保管比照工银发(1990)136号《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十一、柜面买卖国库券的帐务核算按照《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业务核算要点》(工银电[1994]46号)规定办理。
  十二、买入凭证式国库券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行自求平衡解决,平衡资金来源为各行吸收的存款、准备金、临时借款及向当地人民银行的头寸调剂等。
  十三、各行在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如兑付期集中、兑付量大、头寸调剂有困难,可向总行申请临时资金。
  十四、在条件成熟时,总行将选择部分信誉好的行办理国库券买入的回购业务和贴现业务。
  十五、各行买入国库券垫付的利息要单独建帐,单独统计。
  十六、各行买入国库券垫付资金的收益按实际垫付天数和规定利率,在国库券到期兑付时,从下拨的本息中扣除。
  十七、国库券的柜面买卖实行统一管理,分部门负责。各部门的职责是:
  资金计划部门为我行证券业务的主管部门,对国库券再次买入和卖出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国库券买入资金的筹集、调拨和调剂,国库券卖出额度的确定;国库券买卖情况的汇总和上报。
  储蓄所负责办理国库券柜面买卖、宣传,提供柜面买卖情况和有关数据资料。
  会计部门负责国库券买卖中的帐务处理和资金的核算。
  出纳部门负责办理国库券收款凭证的出入库手续及保管。
  十八、各级行的计划部门应按月向上级行的计划部门报送所辖行国库券当期买入发生额、当期卖出差额、累计买入发生额、累计卖出发生额、当期买入卖出差额、累计买入、卖出差额及累计垫付利息。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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