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8日 工银办[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为了搞好国库券的兑付工作,规范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行为,维护我行信誉,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实施办法
一、遵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凭证式国库券买卖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兑付,规范柜面买卖行为,方便客户,特制定本办法。
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要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凭证式国库券买卖计息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我行面向居民发售的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期结束后,可以办理买入手续,买入部分仍可再次卖出。但每张凭证必须一次买入,不得部分买入。
四、凭证式国库券买入、卖出期原则定为债券发行期结束后至债券到期前半年止。买入、卖出期结束后不再办理买入、卖出业务。
五、柜面买卖业务由储蓄所办理。居民卖出未到期国库券应在原发售机构进行,再次卖出可由原发售机构办理,也可由县支行或城市行办事处统一指定的卖出网点办理。
六、再次卖出网点应实行挂牌经营,标明可卖出额度、到期持有天数及利率。
七、各行买入未到期国库券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和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再次卖出的国库券,购买日即为起息日,到期日为原债券规定到期日。
八、各行买入未到期国库券,按国库券收款凭证面额的2‰收取手续费。
九、买入未到期国库券手续费收入不列入业务收入,可用于储蓄、计划、会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买入、卖出手续时,支付宣传、会议、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等费用以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