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
  第十六条 逾期、呆滞、呆帐固定资产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占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以内,并对这三类贷款实行专门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贷款逾期程度和债务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第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预计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两年以内,且预计借款人能够清偿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二年以上或银行贷款后,因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难以偿还本息的银行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二十条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单笔存量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形态系数
  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视为风险贷款资产。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