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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牡丹联名发行计划和办法;
  二、发行牡丹联名卡的协议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三、联名单位使用的标准字体的名称或彩色标识;
  四、联名单位级别、连锁店数量、经营规模;
  五、卡片背面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单位给持卡人的折旧优惠率和投诉电话等);
  第六条 联名单位的名称或标识可以印在牡丹卡的正面或背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卡行与部、局级单位联名,可将合作单位的名称印在牡丹卡正面“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的下面,将该单位标识印在卡片右上角,也可采用其中一种方法;
  二、发卡行与全国性连锁企业联名,可将合作单位的标识印在牡丹卡正面的右上角并将其名称印在卡片背面;
  三、发卡行与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企业联名,可以将使用单位的标识印在牡丹卡背面,磁条上端。
  第七条 卡片正面只能有一个合作者的名称或标识,若发卡行与多个企业联名,可将其他合作者的名称或标识印在卡片背面。
  第八条 与发卡行联名的单位,其本身或其下属单位应是牡丹卡特约单位,必须无条件受理牡丹卡,并具有广泛的客户群,自愿为持卡人提供特殊服务或折扣优惠。
  第九条 牡丹联名卡的申领人可由联名单位推荐,发卡行须按照牡丹卡的发卡标准和发卡办法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拒绝发卡。
  第十条 持卡人的档案管理、帐户管理、欠款追收和利息计算等,均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一条 各行及使用单位在宣传联名卡的过程中,必须突出说明联名卡是牡丹卡的产品,平等地突出牡丹卡和合作单位标识。
  第十二条 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必须按照受理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受理牡丹联名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行与合作单位发行牡丹联名卡,可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按年向持卡人加收手续费,但每年的手续费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元;加收的手续费由发卡行与合作单位分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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