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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
 关于印发《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29日 工银会[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
  为推动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加强对该项业务管理,总行制定了《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牡丹联名卡是一项新业务,是今年牡丹卡的重点工作。各行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制定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规划,并做好组织和发行工作。
  二、牡丹联名卡是在牡丹信用卡卡样的基础上设计的,除卡片正面“中国工商银行”字样下面增加联名单位名称,右上角增加联名单位标识;卡片背面磁条上面增加一个或若干个联名单位标识及用卡规则的文字有所变化外(或仅出现其中一种情况,或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其他内容均未改变。对此,各发卡行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加强培训,防止拒绝受理牡丹联名卡的现象发生。培训工作应于今年三月底前完成。
  请将此件转所属发卡行。本办法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向总行信息卡部反映。

附:
            牡丹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牡丹联名卡业务发展,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联名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与合作单位联合发行的牡丹信用卡。
  第三条 牡丹联名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除持卡人每年交纳的手续费可高于牡丹卡和持卡人可在联名单位或其下属单位享有特殊服务或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外,均受牡丹卡章程约束。
  第四条 牡丹联名卡的发行办法、使用和操作规则,应符合牡丹卡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联名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 各行与单位联合发行牡丹联名卡,必须于发卡前三个月向总行信用卡部上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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