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具体的裁决执行工作。
第三章 裁决管辖
第七条 总行裁决下列内部纠纷:
(一)省际之间经协商无法解决,必须经总行裁决的经济纠纷;
(二)在全系统具有重大影响的内部经济纠纷;
(三)总行认为应当裁决的其他内部经济纠纷。
第八条 分行辖内地区之间的内部经济纠纷,由分行自行解决。除特殊重大纠纷外,总行不予受理。
第四章 裁决程序
第九条 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法律顾问室负责辖内内部经济纠纷的登记、取证、上报、协商、参与调解、申请裁决等工作。
第十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内部经济纠纷后,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应当按照辖属向共同的上级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委员会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提交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裁决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将裁决书副本送达纠纷对方,纠纷对方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裁决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先行召集纠纷各方进行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纠纷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调解未果,由裁决委员会裁决。裁决以书面裁决为主,不再召集纠纷各方。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裁决委员会应在收到裁决申请书之后三个月内,作出调解或裁决。
第五章 裁决的执行
第十六条 裁决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裁决书,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调解书、裁决书生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