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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2月14日 农银发〔1995〕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裁决农业银行内部经济纠纷,维护农业银行的整体利益,树立农业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因资金拆借、委托贷款、信托投资、票据结算、信用卡等合同及合同外事由所发生的内部经济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裁决内部经济纠纷的原则是: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维护农业银行的整体利益;
  (三)内部经济纠纷先协商、后调解、再裁决,一般不起诉;
  (四)公平、公正、公开,一裁终局。

第二章 裁决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裁决委员会是总行裁决省际之间农业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系统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
  (二)对上报的纠纷进行裁决;
  (三)对不服裁决的申诉,重新审议;
  (四)监督裁决的执行。
  第五条 裁决委员会的组成:
  (一)裁决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裁决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管行长、办公室、人事、计划、信贷、财务、法律顾问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裁决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裁决申请的登记、受理;
  (二)查证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主持纠纷各方参与的协商、调解工作;
  (四)上报裁决委员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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