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须按期归还。贷款管理必须做到无逾期贷款和无呆帐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十天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归还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但储户应在贷款到期前十天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附件五),展期贷款按原审批权限审批。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第十五条 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要及时发出“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扣收通知单”(附件六)连同抵押存单交临柜人员处理抵押存单偿还贷款本息;在其他储蓄所开户的存单,再附上“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附件七),通过系统内往来或联行向存单开户储蓄所或管辖行划帐,划帐理由为处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储蓄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本金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由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经办所开出新存单,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开给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储户因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需要,要求开户储蓄所提供“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开户储蓄所经办人在认真审核该存单卡片帐和登记资料,确认其未挂失,未支取的情况下,并经主管复审无误后出具“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同时在该存单的留底帐卡或电脑开销户资料上批注“抵押存单,不得挂失、转让、支取”字样。储户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的,凭抵押定期存单收据和止付承诺书向银行取回抵押存单,并由银行在止付承诺书上注明该贷款已归还,撤除抵押止付。若储户将抵押定期存单收据丢失,可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
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储蓄所要建立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抵押存单要设置“登记簿”,专人保管。要及时了解贷户的状况,督促其按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九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会计核算执行总行制定的《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八),在“729国债抵押贷款”科目下设立“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专户,并按借款人及合同期限分设帐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