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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持有本人名下合法有效的农业银行存单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存单向当地的农业银行申请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合法有效存单是指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第六条 凡存单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及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存单。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抵押存单不得挂失。

第三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由储户由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如果存单开户所已开通定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储户可以向管辖行所属其他联网储蓄所(本县市范围内)提出申请;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业务,可向上一级农业银行指定的储蓄机构提出申请。
  储户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附件一)、抵押存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临柜人员初审后填写《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附件二),加盖公章和私章后交予储户。
  第八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执行6个月贷款利率,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算。如遇到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接到储户借款申请后,应做好审查工作,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贷”与“不贷”的答复。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储户提供存单是否有效,提供的印鉴及密码是否正确,若是本行其他网点的存单,必须取得原网点的情况证实和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
  2.储户填写的申请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3.经办人根据对借款人的调查,写出书面的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付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权限为:每笔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理处和储蓄所审批;5万元以上由县(市)支行审批。贷款经审批后,由批准机构发出贷款通知单(附件三),交与储蓄所。储蓄所贷款经办人接到通知后,通知储户,并签订借款合同(附件四),经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借款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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