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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
 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8日 农银发〔1995〕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1.管理基础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实行了全面的事后监督;
  2.人民币储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实行了微机联网的储蓄机构;
  3.业务人员在6人以上,配有入行2年以上的储蓄外勤人员。
  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机构,由县(市)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确定。
  第四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所需信贷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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