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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2月1日 农银发〔1995〕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农业银行各种经济纠纷,促使农业银行处理各类经济纠纷走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银行法律顾问机构在行长领导下,主管辖内各种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处理经济纠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原则。
  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4.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及时处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业银行法律顾问机构对辖内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负责登记、上报、协调和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法律顾问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处理经济纠纷。有关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有义务参加处理经济纠纷。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理经济纠纷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调取证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对于在执行公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各级法律顾问机构处理经济纠纷应相互配合、互相支持。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对下级行法律顾问机构负有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九条 县支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县级支行及所属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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