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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对贷款业务违规的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贷款规定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借款合同不规范;担保贷款不合规;贷款后发现借款单位违反借款合同和有关信贷政策而未按规定执行信贷制裁;违规确定贷款期限和展期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20-1,000元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或擅自改变贷款投向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虚放虚收贷款,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给予通报批,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四、自批自借贷款或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个人私利发放贷款,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贷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计划、资金、利率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资金运用超过“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定,或实行贷款规模管理突破限额控制的,要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未纠正的,要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二、违规拆出、拆入资金的,要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数额较大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挪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有价证券或注入自办实体的,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利率政策,擅自确定存贷款利率,故意不按规定利率计收计付利息和加罚息的,要限期退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财务、会计违规的处罚
  一、对不坚持钱帐分管、印证分管,不坚持“四双”制度,不按规定记帐、结帐、对帐、交接,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的,要对责任人每人每次处以100元以内的罚款;属单位领导安排工作造成的,同额处罚单位领导;由以上原因引发经济案件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联行印、押、证、机分管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三、存贷款不及时入帐或截留、挪用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四、挪用库款、营业款、有价证券、金银、外币或用非法手段骗取存款、利息、汇款、联行资金、信贷资金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除追回赃款外,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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