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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5日 农银发〔1995〕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         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核工作力度,规范处罚行为,促进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稽核人员,对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实行处罚。
  第三条 对信用社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金融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规定予以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被稽核的信用社
  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2.没收非法所得;
  3.通报批评。
  二、责任人
  1.限期纠正;
  2.赔偿损失;
  3.没收非法所得;
  4.罚款;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条 信用社及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稽核单位要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稽核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 处罚的内容

  第六条 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
  对存款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应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20-1,000元罚款。特别是有意弄虚作假的,应责令立即纠正,没收因此所得收入;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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