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服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
2.有完善的职工、信贷、财务、稽核等制度办法,实行内部岗位责任制和经营责任制;
3.连续三年没有发生经济案件和责任事故;
4.会计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5.连续五年没有发生亏损;
6.存款总规模在1亿元以上。
定量指标要达到以下要求:
1.人均存款额300万元以上;
2.催收贷款比例2%以下;
3.资金损失比例为0;
4.贷款利息收回率95%以上;
5.综合费用率20%以下;
6.资金利润率1.5%以上;
7.资本充足率8%以上;
8.人均税前利润额5万元以上。
一、二、三等信用社的考评标准由各分行根据本省(区、市)信用社近几年的经营状况,结合其业务发展的潜力,并参照特等社的考核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可实行“百分制”。对定性指标可分解后再考评。
四、评审程序
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要按照等级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县联社评审委员会提供等级管理申报表和定性、定量指标自评考核情况(附件三、四);县联社评审委员会根据信用社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检查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出评审意见。县联社评审委员会对三等信用社考评认定并组织验收;地(市)级评审委员会对二等信用社考评认定并组织验收;省(区、市)级评审委员会对一等信用社考评认定并组织验收;特等信用社由总行评审委员会考评认定并组织验收。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对下级评审委员会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五、评审时间
信用社等级评审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该项工作必须在次年第二季度之前完成。所评定的等级不实行终身制。
六、评审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等级管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成立信用社等级评审委员会,主管行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信用合作部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省(区、市)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联社也应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在等级评审工作中,要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稽核监督,防止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虚假现象,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等级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