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项目和贸易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拟开信用证草本。拟开信用证除基本的单据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付款条款中应详细订明付款的期限、付款次数、利息的计算、每次付款须提示的单据等内容;
2.如系补偿贸易项下,还应在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
TIONS)中列明要收到对方履约保函或对开信用证后才生效;
3.此外,远期信用证应尽量避免采用坚挺货币作为支付币种;不得开立可转让远期信用证;不得向不发达国家开立远期信用证。
六、远期信用证的还款计划。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总行审批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程序
第十一条 我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分行远期信用证申报材料后,由外汇信贷部门审核以下内容:
一、该行是否符合第一章第三条的条件;
二、该行的远期信用证额度是否已用完(代理行处定期提供额度情况);
三、远期信用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
五、项目材料是否合法、合规。
在完成上述审核后,据以写出报告,送代理行国际结算管理部门会签。
第十三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在收到外汇信贷管理部门的报告后,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远期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远期信用证的条款内容是否严谨、合理。
代理行管理部门会签后,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如远期信用证总金额超过300万美元,须提交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上述审批过程完成后,总行国际部将以正式部发文批复分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申请。
第五章 远期信用证开立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开证行对远期信用证应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在收到本规定后,应制定有关信用证抵押、担保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项下的有关项目视同外汇贷款项目管理,申请人应定期向银行报送项目进度、生产情况、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