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超过核定额度后,也可上报总行逐笔审批或增加额度。
第二章 开立远期信用证申报程序
第八条 各开证行在开立远期信用证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执笔报批。
第九条 开证行须提前十天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行文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开证行受理申请人开证申请并对该信用证条款及有关项目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及评估;
三、在与申请人办理了100%的信用证付款保证手续后上报总行;
四、总行在收到开证行申报材料后二十天内给予开证批复。
第三章 申报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材料
第十条 开证行报送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申请报告(行、部发文)。
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开证行为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必须采取100%付款保证。付款保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金;
2.财产抵押:开证行应对抵押人的抵押能力、抵押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资产多次抵押。抵押品应是不动产且变现能力较强的物品。有关抵押手续须经公证。
3.金融机构的担保:采用金融机构担保作为付款保证形式的,该金融机构须是我行能够控制且比较了解的金融机构,不得采取跨地区担保。
4.企业间担保:我行只接受一级企业、且该企业与被担保人无上下级关系和子、母公司关系的企业担保。
5.贷款承诺:采用我行分(支)行贷款承诺作为付款形式的,开证行结算部门须取得信贷部门出具的信用证到期对外付款贷款保证书,并报总行国际部审核。
上述五种保证形式可单独或混合使用,但必须等值于或超过信用证开证金额。
三、开证行向总行出具的到期对外付款承诺书。
四、进口货物的有关材料。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进口有关项目项下的设备,无论该项目属于新建、扩建或技改均须提供该项目审批部门的文件和项目评估报告;
2.开证行对该项目的评估报告;
3.补偿贸易项下的远期信用证,原则上应提供对方银行出具的客户履约保函或对方银行开立的对开信用证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