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 农银发〔1995〕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此规定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总行反映。请将此文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期信用证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远期信用证系指期限为360天(含360天)以上的进口信用证。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开证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允许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存贷比例在75%以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开证申请人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并在我行开有基本往来帐户的公司、企业等。
第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通知行、议付行系指信誉卓著,与我行往来关系较好的代理行。
第六条 开证行开立单笔远期信用证的最高限额为一级分行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二级分行最高不超过300万美元,三级分行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
第七条 我行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额度控制、等级管理的原则。各开证行每年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总金额以该行上一年度进口开证金额和各分行的级别为基础核定。总行今后将在每年年初为各分行核定当年各分行可开立远期信用证总额。该额 度当年核定,当年使用,当年有效。上年度开证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内、开办国际业务时间在一年以内及当年新开办国际业务的分(支)行原则上不得经营远期信用证业务。
本年度各分行可开立远期信用证总额,一级分行按该行上年进口开证金额的20%核定;二级分行按该行上年进口开证金额的15%核定;三级分行按该行上年进口开证金额的10%核定。(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