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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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中国农业银行 行稽核处罚决定通知书(代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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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罚付款 │ │委托扣款│ │
│单位(人)名称│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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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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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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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人民币 │ │ │ │ │ │ │ │ │ │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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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款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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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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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稽核(或主管行长) 稽核部门负责人: 经办:
(一)留底 由开出扣款通知书稽核审计部门留存;
(二)扣款通知 扣款后给被扣单位的付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