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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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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中国农业银行       行稽核处罚决定通知书(代收据)

┌──────┬──────┬────┬───────────────┐
│受处罚付款 │      │委托扣款│               │
│单位(人)名称│      │单位名称│               │
├──────┼──────┴────┴───────────────┤
│      │                           │
│      │                           │
│ 违规处罚 │                           │
│      │                           │
│ 简要事由 │                           │
├──────┼───────┬─┬─┬─┬─┬─┬─┬─┬─┬─┬─┤
│扣款人民币 │       │ │ │ │ │ │ │ │ │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扣款期限 │                           │
├──────┼───────────────────────────┤
│  备 注 │                           │
└──────┴───────────────────────────┘
</font>

总稽核(或主管行长)    稽核部门负责人:     经办:
  (一)留底 由开出扣款通知书稽核审计部门留存;
  (二)扣款通知 扣款后给被扣单位的付款通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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