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4.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5.凡银行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1.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2.拒绝、刁难、阻挠稽核检查的;
3.明知故犯的;
4.屡查屡犯的;
5.毁灭证据的;
6.拒不纠正错误的;
7.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规的;
8.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9.严重违纪和违法的;
10.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1.稽核部门稽核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情节轻微的;
3.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4.本单位或个人抑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五十二条 稽核处罚决定,由各行总稽核(或主管行长)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稽核处罚决定。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行的稽核部门申请复议,上级行稽核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报告后30日内进行复议或答复,复审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稽核部门在银行设立“稽核收缴、罚款专户”,哪一级行稽核部门做出的决定,处罚款项收入哪级行专户。各级行稽核部门按总行统一设计的《稽核处罚决定通知书(代收据)》格式印制下发使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主动交纳款项。对单位的收缴和罚款可由单位主动汇交,也可由会计部门向被处罚单位划付。对个人的收缴、罚款、赔款由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在被罚人工资、奖金中扣除。
第五十四条 “稽核收缴、罚款专户”的款项由各行稽核部门管理、使用和进行款项分解,其中单位收缴和罚款转入损益,个人罚没款收入集中省分行统一管理与使用。